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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如何书写
(一)合同文件:合同组成和解释次序的补充或更改;
(二)设计文件:甲方提供设计文件的份数;乙方负责部分设计时,提交设计文件时间、份数;
(三)合同范围:列入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地点、内容、规模、建筑物的尺度,建筑物的结构形式,并明确合同范围内水工、堆场、水电、土建、机械、疏浚等不同专业的施工内容。
(四)技术标准的替代:适用于本工程的其他技术标准及应用范围;
(五)提供场地条件:甲方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、位置、面积和高程;
(六)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,甲方提供水、电、交通和通讯等条件和接至地点及时间,甲方提供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水域的位置和时间。
二、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可以修改吗
可以,合同当事人在成就合同过程中,对合同的专用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,只要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,经合同当事人确认的就是有效的合同行为。根据《民法典》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,可以变更合同。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、登记等手续的,依照其规定。
三、签订施工合同专用条款时的注意事项
(一)发包方、承包方为工程施工创造条件和创造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分担的约定。我国一般在合同中约定由承包人承担,其费用则由发包方承担;承包方的主要工作为负责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物、构筑物、文物、古树名木的保护,但费用由建设方承担等。
(二)合同价款的约定。合同价款的方式有三种:固定价格、可调价格、成本加酬金价格,采用哪一种价格方法由双方协商确定,若采用固定价格则应有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。
(三)合同工期的约定。主要是约定除因发包人、监理工程师的原因和设计原因,停电、停水、停气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出现工期顺延以外的具体情形,如有人为的阻挠施工、非由于施工人的原因,设备、机械的突然损坏等,此等情形方可顺延。
(四)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。应约定中间验收的具体部位及验收的具体方式方法、验收程序、验收要求等。